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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使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8/07/10

    “氮气”是在饮料行业中广泛应用的加工助剂,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氮气为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GB 292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氮气》规定了氮气的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等内容。在饮料中使用氮气应同时符合GB 2760-2014和GB 29202-2012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氮气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氮气的也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GB29202-201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氮气第1号修改单技术指标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气态氮

液态氮

色泽

气态为无色

使用透明无色软管连接气瓶减压出口,短时间启闭一下阀门,在自然光下目测管路中的色泽

转化成气态形式目测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N2)含量,φ/%

99.0

氧(O2),φ/%

1.0

二氧化碳(CO2),φ/%

0.003

一氧化碳(CO),φ/%

0.001

水分(24000mL气体),φ/%

0.005